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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8-05-28
各区民政局、财政局,光明、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、发展和财政局:
根据国务院、中央军委于2011年7月29日修改的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调整我市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。具体标准为:因战、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,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%;因战、因公三级、四级残疾的,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%;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,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%。
根据深圳市统计局《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》统计数据显示,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5元,以此为计算基数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(详见附表)。
新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,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各区财政承担。
附件: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
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
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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